邢志军律师
邢志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威海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执业年限12
15588337089

服务地区:威海

咨询我
00:00-21:59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职业病患者可否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邢志军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次举报
2026-06-23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职业病患者可否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山东高法

工作过程中不幸患上职业病,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围绕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并行的争议,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对一起职业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案情简介

2006年,邝某入职某矿业公司,工作岗位为井下风钻工、爆破工。2022年,邝某被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人社局认定邝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7级。2023年,当地社保中心向邝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万余元。2023年,矿业公司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法定程序后,决定对邝某采取经济性裁员,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矿业公司向邝某发放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30余万元。后邝某向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请求裁决矿业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约60万元。仲裁院认为上述仲裁请求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而是民事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故不予裁决。邝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劳动者已获赔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本质上相同,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因此,本案中邝某仍可按照民事法律规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只是残疾赔偿金与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同一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扣除邝某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矿业公司应根据过错向邝某支付差额部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邝某在工作过程中职业性噪声聋,构成九级伤残,该职业病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经核算,邝某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查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2.67万元。

最终,始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矿业公司向原告邝某支付人身损害损失共计22.67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患者享有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双重索赔权利。工伤保险是基础社会保障,而人身损害赔偿,是针对用人单位过错行为作出的民事追责。本案中,法院对重复赔付项目予以抵扣,最终判定企业承担剩余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既遵循了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当事人重复获利,也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护等法定义务。在此提醒各用工单位,务必完善防护措施,守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曾在公安工作多年,在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等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
1371020********02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