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看非法证据排除及当事人翻供
辩护人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会见时,当事人向辩护人称其之所以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是因公安对其刑讯逼供,公安威胁其如果不承认贩卖毒品,就送其去强制戒毒,承认贩卖毒品最多能判一年,还能缓刑,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做了有罪供述,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远远超过侦查人所说的一年,而且不可能判缓刑,当事人想翻供。
办理这么多年刑事案件,辩护人深知对待当事人翻供需要慎之又慎,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翻供不但起不到好作用,反而会被认定为不认罪,丧失了减轻、从轻的机会,对当事人带来负作用。
会见后,辩护人急忙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列出辩护人在本案中发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
1、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这么明显的错误都会发生,检察院直接发函要求作出合理解释)。
2、看守所违规讯问当事人。(据当事人讲,每次去提审时,均是一名正式警官和一名佩戴辅警标识的人)
3、见证人不适格的问题。在案所有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上的见证人都是辅警。辩护人报着查一下试试的的心态,通过网上查询见证人名字,居然真的中了,见证人的名字出现在某地公安机关表彰辅警名单中。
4、提讯提解证上的提讯人和讯问笔录中均不一致。所有的提讯单上都是同样两个人的名字,而讯问笔录中是不同的人签名,而且明显的后来补签。
5、管辖权错误,侦查机关本身没有管辖权就错了,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又表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指定经区公安分局管辖本案”,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6、当事人在第一次供述中不能说清具体贩毒时间,而在以后的笔录中能准确说出每次贩卖毒品的准确时间,与其聊天记录时间完全吻合,明显存在侦查机关指供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否足以推翻之前的供述吗?办案过程中,公诉机关往往会让侦查机关逐个作出说明,法院一般会忽略这些问题,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在没有确实把握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存在反复的情况。辩护人又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将每种情况会产生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最后决定翻供,辩护人依法向公诉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尽管以认定刑讯逼供来排除非法证据十分艰难,作为律师我们仍然要时刻坚持住批判性精神,不能因为难度大而放弃,这是律师职业的职责所在,如果发现问题不及时提出,而是和稀泥式的辩护,走程序式的辩护,那当事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社会怎么能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