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传奇|时间:2020年07月07日|20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扬州XX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XXXX366647,票面金额为500000元)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江苏XX已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扬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