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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XX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潘传奇|时间:2020年07月07日|20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申请人扬州XX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XXXX366647,票面金额为500000元)不慎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江苏XX已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报。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扬州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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