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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与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传奇|时间:2020年07月07日|20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江苏XX(以下简称江苏XX)与被告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XX委托代理人常XX、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江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8485.79元及利息、罚息(算至2017年7月7日为6989.55元;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止,按年利率5.655%的1.5倍计算);2.被告李X给付律师费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一份,约定李X向江苏XX支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借款,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可在该额度内循环使用。同日,双方还签订《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一份,约定“卡易贷”项下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2016年4月15日,被告依据上述协议分别从原告处支取30000元、39286.79元、51504元、100000元、54699元,2016年4月27日支取24500元,上述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借款支取后,被告每月按月支付了借款利息,但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21000元。原告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X未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主张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个人贷款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X与江苏XX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江苏XX按约发放贷款,李X未能按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江苏XX有权主张原告清偿借款及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应支付逾期罚息。江苏XX要求李X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支付贷款本金298485.79元及利息、罚息(算至2017年7月7日为6989.55元;自2017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XX律师费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9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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