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传奇|时间:2020年07月07日|17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江苏XX与被执行人扬州市XX公司、高邮市XX厂、金XX、金XX、柏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江苏XX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XX名下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幸福新XX的房产设有两项抵押权,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中国XX已向法院提起实现抵押权诉讼。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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