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国家倡导一夫一妻制,但是由于婚姻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在加上基础建设跟不上,从性质上讲,现实生活中,一夫多妻的现象并不少见。在给我国,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法律关系。另外,婚姻登记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赋予申请人某种资格或权利,而这种资格或权利是申请人在取得行政许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而行政确认则是“确权”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查清某种事实或权利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地存在。(我们说)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选择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或者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这种权利不需要行政机关加以许可或授权,而是只需要依法进行确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我国国务院在2003年8月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婚姻登记条例》明确取消了由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的原有规定,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签字声明。这一制度改革,让公民完成了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化,摆脱了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对员工婚姻的干涉。这是我国婚姻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这使得结婚当事人原来因必须由单位出具结婚介绍信所带来的乱摊派、乱收费等弊端一扫而光。但凡事有利总有弊,由于我们目前尚没有实现全国范围的婚姻登记联网,这给了一些心怀叵测的之人可乘之机。
问题还不止于此。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由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姻登记实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相关行政机关即可准予登记而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瑕疵等。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权,不仅审查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以确保登记的合法性,有着较强的公信力。
由上分析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到,我国法律对婚姻登记采取宽松的形式审查要求也为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一夫多妻的现象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受害更多的可能是一直蒙在鼓里的第三方。双刃剑的效果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