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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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公示的概念和意义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557人看过

(一)婚姻公示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婚姻具公示性。“公示性”,是指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周围的群众所知晓,当事人要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如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公开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探亲访友,以夫妻名义外出旅行,以夫妻名义登记户口簿,这种公开的行为,使得双方的亲友和周围的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得到公众的认可。婚姻公示是指婚姻的成立应当具备社会认可的方式,以表现为男女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亲属、朋友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所认为,将其内在的夫妻生活内容和外在的夫妻生活形式公诸于世,为公众所知。

笔者认为:公示,是使某种事实让第三人知晓。婚姻公示是向公众表示婚姻结合、夫妻身份关系,让第三人知晓、认为。婚姻公示的功效是确定婚姻关系;让社会公众认可婚姻;让第三人知晓夫妻身份,区别于同居及非法两性结合等;第三人跟夫妻交往等。婚姻公示的形式受法律的规定、社会公众的认同价值、个人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婚姻公示的主要载体是表现婚姻关系的被法律和社会公众都认可的行为。结婚过程的婚姻公示具有法定性,如男女的结婚申请、婚姻登记等依法律规定形式进行。已婚配偶的身份公示具有生活性,如已婚配偶的夫妻关系的日常生活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等。

(二)婚姻公示的意义

1.婚姻公示的社会意义

威廉·丁·欧德纳提出:现行婚姻模式为双方契约,即当事人双方互负一定义务的契约。1888年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婚姻契约不同于其他契约,法律规定其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自行制定、修改、禁止免除义务,以保护被抚养人及其他第三人对婚姻主体的附随利益。男女间是婚姻还是非婚? 当事人是否达成婚姻契约? 谁是权利主体? 谁是义务主体? 婚姻通过公示,判断婚姻契约的成立,明确契约主体,履行婚姻义务当事人。婚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确定当事人的社会和法律地位。配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对外一方可通常代表另一方或婚姻共同体。“身份”是人基于先天的血缘和后天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身份权中的内部双方之间的相对权离不开绝对权而独立存在。夫妻身份需要在社会中确立,参照第三人相比较而界定。婚姻通过公示,专属的配偶身份被社会公众认可。伦理关系是婚姻家庭的普通形式。婚姻法律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要求两性结合有相应的秩序,排斥第三人的介入,避免婚姻关系变异、变质。两性关系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形成社会认可的婚姻伦理关系。社会关系是许多人合作形成的。婚姻通过公示,树立禁限标准。第三人认可特定的两性关系、进而合作,形成规范的伦理关系。

2. 婚姻公示的法律实践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福利消退,许多人从单位体制中脱离成为自由职业。人的文化价值、精神观念呈现异质、复杂化。传统婚姻受到冲击,试婚、同居、非法结合等与之并存。工业化加快、人口流动频繁。社会从熟人变成陌生人、血缘和地缘关系向非血缘和非地缘关系转变。人们生活小心翼翼,避免侵犯他人隐私。区别婚姻与非婚和获取证据存有难度。婚姻通过公示,识别婚姻的配偶、区别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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