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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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的询问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119人看过

对证人的询问是调査证据的主要方法之一,从询冋的方式上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询问,即主要由法官调査证据;一种是由当事人进行,证据由当事人提出,并由当事人调査,特别是采用交叉询问,利用向对方当事人的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机会,藉以担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世界各国大凡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是大陆法国家主要依靠法官依职权对证人的询问,并结合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品格、法庭上的举证等外界因素,从而作出该证言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证据力;其中在大多数证据力的判断当中,证人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一般只起辅助作用,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方法才能最终形成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这是由证人证言在大陆法的证据方法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另外,程序规则特别是询问证人规则上的缺陷,也使大陆法的证人制度无法发挥在英美法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二是英美法国家主要依靠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模式。这种模式并不是像大陆法那样,采取消极的方式来正面回避证人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是将这种制度的内在缺陷暴露在当事人对证人的主询问,特别是反询问之中,这种积极的举措,其效果在于,它通过充分发挥当事人采用各种质疑方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证人因其品格、利害关系、固有偏见、智力状态、社会经验等对证言的不当影响直接暴露于法庭,从而对有关事实了解产生令人折服印象,使证言的证据力直接外观化,从而有利于营造一种公正司法的环境气氛。

在英美法国家的诉讼中,主询问与反询问的特征是十分明显。主询问又称直接询问,作为英美法的传统,它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主询问通常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律师进行的。当事人将通过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借助于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把己方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地反映出来,以取得事实审理者的理解和同情。交叉询问是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后,再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在英美法中,设立交叉询问主要基于两个目的:其一是旨在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言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信的。其二,是旨在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有关事实。其中的道理在于,如果当事人一方的律师能够借助交叉询问方式推翻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那么该方就获得胜诉的筹码,也就是说,一方的律师若能在交叉询问中证实为另一方所主张的相反的事实,即对方所诉不是事实或者不真实,这就等于对方承认了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其该种观点就会被裁定为最终答复,对方是不许反驳的。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中最具诉讼特色的程序。证人在各自作证之后,还应接受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询问,以揭示证人证言和专家证言的不实之处或疑点,使事实审理者获得有关证人的证言或意见,以及值得怀疑、相互矛盾、不足采信的信息,以此来达到对主询问中获得的印象、感情或倾向重新加以验证或权衡的目的。在英美法国家,对另一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因此,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加以剥夺,否则,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宣告有关的证人证言为无效。

对于在主询问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而言,对于己方证人的直接询问中,应严格遵循这样一些规则:(一)直接询问应仅限于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事实;(二)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三)不得进行诱导性询问;(四)询问不得以导致答复的问题为依据等。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根据一些英美法国家的证据法规定,如证人为未成年或胆怯受惊者时,可以对其进行诱导性询问。

交叉询问是一种比主询问更具灵活性、对抗性的问答形式。法律上一般对它所作的限制要比对主询问有更少一些的限制。除在成文法上制定了相关规则外,从英美法的一些判例中也可以体现以下规则(一)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除非他有在交叉询问中予以考验其真实性的机会,否则是不可采纳的;(二)交叉询问不限于在主询问中证明的事实,能针对一切争执中的事实或有关联性的事实以及尽管没有关联性,但可以用来质疑证人信用或可靠性的事实,比如他过去所作的不一致的陈述;(三)导致答复的问题可以提出,证人必须答复;(四)交叉询问应针对事实,而不是针对论据;(五)如果认为本来属于不可采纳的文书,但因是在交叉询问中提出的,而予以采纳的,那将是错误的;(六)不交叉询问证人可能等于接受他对某一事实的陈述;(七)除仅为提出书面申请证人出庭外,所有证人都能受到交叉询问;(八)法官可以在交叉询问中不准许提出他认为是尽人所难或无关联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该条规定并未就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加以规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排除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实质性的交叉询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交叉询问规则没有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即使当事人对证人采用这种询问方式,在遇有当事人采用诱导性询问时,法官是否允许,允许到何种程度,概由法官据情裁量。我们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一方当事人就本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禁止其采用诱导性询问方式,因为这样容易导致证言内容的虚假性;当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采用诱导性询问方式,以加强诉讼上的对抗性,有助于法官居中发现真实,及时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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