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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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的隔离及证人之间的对质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88人看过

关于对证人隔离询问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当证人为数人时,采用隔离询问制,为英美法与大陆法所共认,即认为证人应分别加以询问,即未经询问的,不得在场。此项规定,其作用在使其证言臻于正确真实。已经询问的证人在询问其他证人时,则无禁止在场之必要。而证人的立场有的相同,有的不同,即有的属于同一当事人的,有的属于不同一当事人的。隔离询问,对属于同一当事人的数名证人,固可防止其勾串或附和,导致变更其自己的证言;对属于不同一当事人的数名证人,也可防止其听取他人的证言,起而抗辩,或为避免发现其本身证言的虚伪,故为匿饰增减,导致丧失其真实性。

许多国家对证人的隔离或排除作了相应规定。对证人的排除或隔离是作为防止或揭露伪证、串通作伪证以及采取其他不足诚信手段作证的一种必要手段,是保证证人如实作证的一种正当程序上的必然要求。对此,法官享有此项公认和当然的权利。在国外,对证人进行隔离询问属于排除规则的范畴。所谓预防规则是指为防止某些证据自身存在虚伪或错误的特殊危险,而在立法上或司法上设置相应程序及措施加以事先防范,借以担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规范与措施。

我国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上对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应相互隔离地进行未加以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安排证人分别出庭作证应作为一种通例。不过,根据现行立法,即使有法院不作此项安排,而让证人共同出庭作证,以便相互对质,虽有悖于法理,但却与现行立法没有明显之抵触,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为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据此,为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旁听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对其他证人的询问。但在数个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査明事实的需要,可要求证人当庭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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