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
——闫X与甄X离婚财产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共同财产产权证按揭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号】(2010)二中民终字第5243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闫x(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甄x(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裁判规则: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应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婚前购房方享有产权的,另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被上诉人购买涉案1307号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该房产的首付款为30万元,余款15万元办理了公积金按揭贷款,后提前还清贷款本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涉案31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为购买此房屋,双方借款47万元。经评估涉案311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52万余元,涉案1307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12万余元。被上诉人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诉人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争议要点:
涉案两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裁判理由:
涉案311号房屋系当事人双方婚后购买,应当认定311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判决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由被上诉人按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上诉人一半的折价款;涉案1307号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购买,首付款30万元由被上诉人婚前支付,贷款15万元于婚后偿还,应当认定1307号房屋系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1307号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考虑到房价上涨的实际情况,由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折价款10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