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人的原因造成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祝某与常某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债权人债务人中止履行违约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8)乌中民一终字第686号【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上诉人】常某明(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祝某(原审原告)
裁判规则: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上诉人须付被上诉人8万元,先支付一半,余额按限期支付,到期不能支付的,上诉人自愿用一处目前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地点,离婚后被上诉人未告知其具体住所。上诉人为履行给付余款的约定义务,与公证人员到被上诉人单位,因被上诉人未上班,上诉人便留下一份让被上诉人与其联系的告知书,请单位转交。
争议要点:
上诉人逾期未支付余款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由此造成逾期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在协议签订后至约定的还款时间前已积极向被上诉人作出了还款行为,因被上诉人的个人原因,致使上诉人履行不能,故造成双方协议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的原因不是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