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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交于他人“醉驾” 出借人须连带赔偿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03人看过

出于同情,梁x娟邀同事卢x姗一同借酒浇愁。因其将车交给醉酒的卢x姗驾驶,在卢x姗肇事后她又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昨天,赔完钱后的梁x娟一脸忧愁,感到很无奈。

3月23日,卢x姗因被领导责骂心情不畅,梁x娟遂邀其一起共进晚餐。期间,卢x姗提出喝几杯,梁x娟没有多想便与之对饮起来。

3个小时后,两人已酩酊大醉。由于公交车已经停驶,梁x娟即让卢x姗开她的车回家。

岂料,卢x姗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下夜班回家的女工撞成重伤。交警认定,卢x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卢x姗无力赔偿,法院最终将责任“摊”给了梁x娟。一开始她不理解,但了解法律规定后就不再说什么了。

法官解释说,之所以让梁x娟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梁x娟明知卢x姗醉酒,仍将自己的小车借出,不仅明显存在过错,且因该行为与卢x姗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女工重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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