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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超车超载致1死5伤 出租司机被判赔单位57万元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03人看过

出租司机张某无偿搭载家人及同乡共5人,因在行车中超速、超车、超载发生车祸,造成包括其本人在内的5人受伤、1人死亡、车辆报废的后果。出租公司在赔偿伤者、死者损失72万余元后,要求提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追偿损失。日前,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7万余元。而这一数额,与出租车公司先前支付给他及一名家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一分不差。

超速超载酿车祸

2010年6月, 张某驾驶其承包的出租车,无偿搭载亲属等行至密云时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1死5伤的后果。交警认定张某存在超速、超车、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伤者及死者亲属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密云法院判决出租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其中出租车司机张某及一名家人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为57万余元。

出租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于2011年6月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请求裁决提前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万元、滞纳金19100元、车辆承包金18800余元;裁决张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72万余元。仲裁委驳回上述请求后,出租公司起诉至大兴法院。

公司要求赔损失

庭审中,出租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车辆运营承包合同显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合同还约定劳动者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此外,承包合同还约定:如所承包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毁,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有权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

公司认为,张某无偿拉客、不打表计价违反出租车运营规定,在此次私自载客中,公司未有分毫利益;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属于未运营状态,与张某的职务行为无关,属个人行为;因交警已经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违法且车辆已报废,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及承包经营关系,并由张某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单位权益须维护

庭审中,张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意用自己入职时缴纳的15000元风险抵押金赔偿单位损失,但不同意其他事项。张某称,自己也在此次事故中骨折,应当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法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就经济损失向劳动者追偿。故此,法院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持异议。根据运营合同及事故认定结论,再结合张某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能力,法院酌定张某赔偿出租车公司经济损失57万余元,驳回出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日前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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