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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途中不慎摔伤 单位被判担责45%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745人看过

一超市员工在上班途中,骑至超市设置的铁皮斜坡时摔倒致残。为此该员工将超市告上法庭。8月1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定超市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伤者经济损失43809.78元。

原告吴某,系固始县城关镇第五社区市民,受雇于固始县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任该超市生鲜区柜组促销员。2007年8月18日晨6时许,吴某骑自行车前往超市上班。当吴某骑至设在超市门前主干道蓼北路与超市门前路面之间设置的铁皮斜坡时,因铁皮面光滑,加之有露水,致吴某自行车前轮打滑,吴某倒地摔伤。后吴某被家人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医疗费16491.40元。2008年4月21日,经信阳市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左股骨颈骨折,属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华联超市在门前设置铁皮斜坡,其目的在于为行人出入超市提供便利,从而服务于超市的正常经营。但该设置材质仅为铁皮,其下部中空,承载重物时易震动;且与其他材质(比如混凝土)相比,表面光滑,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超市应为其铁皮斜坡设置瑕疵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早晨有露水时骑车上超市铁皮斜坡具有危险性,却抱着侥幸心理骑行,导致摔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华联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75132.84元的45%,即33809.78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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