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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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虚假陈述被罚七千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97人看过

陈某是一名板材销售商,和丁某、毛某有生意往来。2011年7月,陈某和丁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陈某向丁某提供一定规格数量的板材,价值50余万元。这批货最终又由丁某转卖给毛某,所以“收货单”上留有毛某的名字。此外,陈某和丁某的合同上还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发地法院也就是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诉讼。

后因丁某只付了 9万元后便拒不付款,只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8.5万元的欠条,陈某便将丁某告到江东法院。考虑到丁某下落不明,陈某为了能让自己拿到钱,便试图把毛某也追加为被告。但由于合同上和欠条上都是陈某和丁某两人的签名,江东法院没有同意追加被告。陈某便和自己的律师王某合计,故意隐瞒合同和欠条的存在,只凭着收货单,将官司另行起诉到丁某的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海曙法院经多项调查,得知合同和欠条的存在,陈某和王某还在庭上做了虚假陈述,否认丁某已还了一部分款项的事实。近日,法院对陈某和其律师王某分别作出了罚款7000元的决定。

法官表示,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陈某和王某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据此法院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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