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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27人看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可以由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则构成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构成本罪关键是行为人须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的行为,即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盲目轻信,对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行能力等不认真调查核实,该进行合同公证的不公证等,以至上当受骗。

3、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4、本罪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既不是希望发生,也非放任发生,而只是具有过失。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事中与诈骗犯罪分子勾结,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职务之便,共同诈骗国家财产,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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