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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113人看过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

① 擅权。这是指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

② 弃权。这是指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表明,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③ 越权。这是指超越职权处理事项。

(2)成立本罪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必须是故意。不过,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需要行为人主观有认识。

(4)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5)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与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行为方式:一是不履行职责,也即不作为的方式;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2)主观必须是过失

(3)法条竞合:刑法渎职罪一章规定了许多具体的玩忽职守的犯罪,与玩忽职守罪属于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罪时,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3.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1)相似点:一是行为方式上都包括不履行职责这种不作为方式。二是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2)区分点: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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