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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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侮辱对方,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者:马文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745人看过

【案情】

原告苏某平系融安县某单位干部,被告曾某娟系融安县某单位职工,两人现年均为45岁。2007年10月,原告和被告恋爱,由于彼此有意结合,曾经交往半月。 2008年春节,本来准备结婚,却因中途变故而分手。恋爱不成分手后,从2008年3月起,被告用手机发短信,并用QQ网空间写日志谩骂、侮辱原告。同样,原告亦通过QQ网络空间以“高山雪松”网名及手机发短信谩骂、侮辱被告。只不过是被告发送的短信多点而已。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删除并停止在QQ网络空间发送捏造事实、谩骂和侮辱的言论;停止使用手机和小灵通向原告发送诽谤、谩骂和侮辱信息;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 元。

【审判】

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曾某娟应删除并停止在QQ网络空间发送捏造事实、谩骂和侮辱原告苏某平的言词;停止使用手机和小灵通向原告苏某平发送诽谤、谩骂和侮辱信息;同时驳回原告苏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同样也应该得到他人的尊重。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不成后,产生一些纠纷,双方没有正确对待和处理,而是通过QQ 网络空间、手机发短信等方式行使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行为,影响了双方的工作和生活,双方的行为均侵犯了对方的人格权,特别是被告的行为相比严重一些,应当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原告也不能为此而纠缠不放,双方都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造成精神上的严重后果,故原告请求书面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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