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欠款,被判有效。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精神补偿费50万元。
烟台市区的李女士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登记结婚。后因张某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离婚前,张某出具了一份 “忠诚保证书”,写明因外遇导致家庭破裂,愿意承担50万元精神补偿费,并放弃所有家庭财产。同时注明是自愿书写,如果两人离婚,保证书生效。保证书签订后张某又反悔,李女士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约定支付精神补偿费。庭审中,李女士提供了书面保证书,但张某辩称是被李女士逼迫写下的。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法律虽然未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作具体规定,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张某书写的保证书,是对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经庭审调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保证书是被告自愿书写的,其在不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自认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保证书内容亦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遂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精神补偿费50万元。
忠诚保证书”是有效的。婚姻,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的“忠诚保证书”,是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定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愿增设的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忠诚保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张某从促进双方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家庭观和责任感出发出具的“忠诚保证书”,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还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体现了维护和谐家庭关系的美好愿望。
当然,违诺要承担法律责任。“忠诚保证书”签订后,张某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但张某却因为自身的过错侵害了妻子的权利。这时,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无过错方李女士作为原告,因张某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她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故其提起的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