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位于X,地名为X岭,面积约46亩。X年X月X日,X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双方争议的土地属国家所有。X(三)生产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合作化时期,X村社员即于讼争地上种植松林。X年至X年期间,讼争双方当事人同属X大队X生产队。X年X生产队分为现在的X队、X(一)队、X(二)队、X(三)队,分队时对现争议的土地没有划分。X年,经X大队主持按人口均分X岭地,X(三)队分得讼争地X。岭地划分后,各队各管其地,并无争议。X年,因政府征用土地,原告与第三人为讼争地权属发生纠纷。
讼争地靠近村庄且长期由农民管理使用,依法应归集体所有,不应定为国有。X年间,X村委会各X生产队经大队主持划分的岭地,依法应予维护,不应再变动。第三人以土地产权登记表为据而要求确认产权不应支持。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X17号处理决定,并由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X生产队不服,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土地长期由X村社员耕种,但从未办理土地产权文书,X年X村分队时也没有形成分配耕地的书面协议。X县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将土地确认为集体所有并合理处理使用权归属,不能一律将所有权确认为国有。
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三)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应理解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如属国家所有,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如法律没有规定,则属集体所有的土地。
县政府将农民长期使用的农村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没有考虑历史原因,更没有保护农民的集体利益。X如一概而论,不能举证证明属集体所有的,则属国家所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对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应如何规定,X这里的“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是一种排除性的规定,具体是指依法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如在农村或郊区属国有企业用地,国家的公路、机场、军事设施用地,经依法没收、征收、征用为国有的),依法不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组织移民后原属迁移农民所有的土地等。X“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
本案中,诉争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产权文书,该山岭不能证明其属国家确定其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诉争土地亦不符合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形。但,考虑到该诉争土地长期由农民集体使用,如国家使用该争议地,应参照国家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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