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山林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当在处理机关指定的期限内,对自己提出的权属主张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基本案情
扶X组与不X村委会争议的飞X山场,四至范围…面积843亩。X年,双方达成《划分决定》:“…扶X生产队管理下列林权:…”其中包含本案争议林地。X年X月X日,X县林业局(甲方)与六X委员会(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在…范围内成立国X林场,面积34875亩。上述争议山场为国X林场的一部分。X年,该国X林场下放给各大队管理,其中,不X大队管理…等山场。X年,X县林业局绘制《经营图》,其中包括上述争议山场。
X年X月X日,不X村召开会议,通过了《界址确定》,其中第6点记载“大…直至…为飞X林场”,为村管辖。该第6点所述山场即前述争议山场。X年X月X日,不X村委会(甲方)与X县富X林场(乙方)签订《林地合同》,约定不X林场林地为双方合作经营的范围,面积3060亩;林地所有权属甲方,争议山场在合作经营范围内,扶X组梁X等28户户主签名同意该合同。X年X月,不X村委会将争议山场范围内的林木发包给他人砍伐,引起双方纠纷。
扶X组向X县政府提出权属纠纷调处申请。X县政府作出X3号《处理决定》:双方争议的飞X山场山林权属归不X村委会集体所有。扶X组不服,向X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X市政府作出X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县政府3号处理决定。扶X组不服,提起本案诉讼。X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扶X组的诉讼请求。扶X组不服,提起上诉,X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扶X组不服,申请再审。
本案中,争议双方均认可X年X月X日达成的《界址确定》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山林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不X村委会管理的X林场所涉山林权属归不X村委会所有,扶X组对此无争议。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不X村委会X林场与扶X组林地的分界线。双方对争议林地所涉及的分界点、分界线应当如何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各自指称的…界点实际位置差距较大。
本案证据显示,争议山场与扶X组的林地存在小范围交叉重叠,交叉重叠的X地可能是…。同时,X年X月X日《经营图》所界定的不X村委会飞X林场位于上述交叉重叠范围附近的分界线,与扶X组…所界定的该组林地分界线基本吻合,X县政府3号处理决定对不X村委会飞X林场的林地分界线认定有误,已将扶X组所有的小部分林地错误划入飞X林场范围,并确归不X村委会所有。因此,X县政府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X市政府4号复议决定及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确有不当,依法均应撤销。
终审判决
一、撤销X高级法院X8号行政判决和X市中级法院X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X市政府X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X县政府X3号《处理决定》;
三、由X县政府对本案山林权属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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