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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裁判规则要点系列(一)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6次举报

1、再审申请人以市政府只拆迁房屋不征收土地的行为违法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但市政府在推进搬迁工作的过程中,以及X公司对涉案采石厂的运营过程中,均应保障再审申请人对房屋的安全使用需求。


2、再审申请人以其对单车房主张征收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3、行政复议告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X合作社以区政府、乡政府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涉案《征收土地协议书》等与本案无关联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5、村民小组以涉案山林一直由其管业,应全部归其所有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6、再审申请人以涉案土地不属闲置土地且涉案土地未能开发的原因在政府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7、再审申请人以相关民事判决和执行文书不能作为政府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并未有生效行政判决对颁证行为进行审查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生效的民事关联案件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当地村民小组未经原承包人的同意,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再审申请人,侵害了原承包人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该发包行为无效。县政府基于上述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注销再审申请人的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8、再审申请人以其并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与X经济开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于X年签订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临时过渡安置期限自2008年1月30日至2009年7月30日。因此,再审申请人至迟于2009年7月30日已经知道相关安置补偿政策和临时过渡期的补助安排,其于2019年11月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


9、再审申请人以原审法院未依法审理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本案所涉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号《X村民小组58.79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底价的批复》、X号《X村民小组6.433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X号《关于同意返还...土地出让金支持该项目基础建设的批复》,均系X县人民政府对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审批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X村合作联社以原审法院错误计算《征收公告》复议期限,其在《用地批复》后申请复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征收公告》系依据X号《用地批复》作出,《征收公告》已将X号《用地批复》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并明确告知救济途径及期限,申请人应当知道征地的具体内容,其应于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即2016年8月19日前申请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复议,已明显超过复议期限,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

11、再审申请人以征地公告系独立的行政行为,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征地公告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涉案征地公告并张贴于X村委会公告墙,履行了征地公告职责。


12、再审申请人以其复议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本案中,X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X号《征地公告》并于2016年9月1日张贴于X村村委会党建宣传栏内,该《征地公告》中已载明了X省政府作出的X号《审批单》的文号、批准时间、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用途、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再审申请人于上述《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X号《审批单》的内容。再审申请人若对X号《审批单》的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X号《审批单》内容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其于2019年8月23日才向X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13、再审申请人以X管委会对其安置申请未以其自己名义答复,其对于不予安置的内容不知情,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再审申请人申请要求对外嫁女予以安置,X搬迁办最早于2017年9月28日明确书面答复其不属于安置人口,不予安置,再审申请人至迟于2017年9月28日知晓对其不予安置的内容,其于2019年9月16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且其不能证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


14、X村1至4组以其持有的X号《山林所有证》填写错误、X村4组持有的X号《山林所有证》登记错误,故两证均不能作为确权处理依据,而应以经营管理事实进行确权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


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案中,X村4组和X村1至4组均持有“林业三定”时期由X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X村4组持有的X号《山林所有证》存根栏记载的“田X”山岭包含本案争议岭。X村1至4组持有的X号《山林所有证》“座落”栏记载内容与X县林业局保管的该证存根记载不一致。由此可见,在“林业三定”时期,X县政府已将本案争议的“田X”山岭确权登记归X村4组所有,而未确权登记归X村1至4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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