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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芙XX乡政府、耿b某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2次举报

某县芙XX乡政府、耿b某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案


各乡镇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增减挂钩项目时,对符合拆旧复垦条件的地块,应当提交现场调查确认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土地权属登记表、土地权利人对拆旧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等证明材料。


  
基本案情

X年X月X日,芙XX乡政府在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发现芙XX村XX湖组耿A某的父母耿某庆、谷某夫妇生前居住的三间陈旧木屋无人居住,存在安全隐患,委托芙XX村委会拆旧复垦。芙XX村委会将三间木房登记在耿A某名下,并与耿A某签订了土地复垦协议,于X年X月X日将房屋拆除。2020年X月X日, 耿b某向芙XX乡政府投诉,称芙XX乡政府及芙XX村委会未经耿b某同意将其三间木屋拆除,请求芙XX乡政府进行处理。后芙XX乡政府作出信访处理意见,认为耿b某争议的事项是房屋产权问题,建议耿b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故耿b某起诉至法院。

 

耿某庆、谷某夫妇生前生育七个子女, 长子耿A某、次子耿B某, 耿b某系耿B某的儿子。耿B某过世后, 耿b某随母改嫁迁户至X镇X路居委会居住。耿某庆、谷某夫妇在XX县乡村有房屋XX栋, 耿A某婚后, 耿某庆、谷某夫妇将该六间房屋予以分配, 耿A某、耿B某兄弟二人各分得三间木屋。X年, 耿A某将分得的三间木屋拆除后,另行选址新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住宅单独居住。耿某庆、谷某夫妇仍在该三间木屋居住直至两人去世,后该三间木屋再无人居住直到X年X月X日被拆除。三间木屋面积为506㎡。

 

案涉三间木屋拆除后, 耿A某于X年X月X日按X元/㎡的补偿标准实际领取了房屋拆旧补偿款XX元。2020年X月X日,X省X县人民法院就耿b某与耿A某等继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耿b某享有案涉被拆除的三间木屋13/14的权益,耿A某享有1/14的权益,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X县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各乡镇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增减挂钩项目时,对符合拆旧复垦条件的地块,应当提交现场调查确认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土地权属登记表、土地权利人对拆旧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等证明材料。芙X乡政府在对案涉的三间木屋实施拆旧复垦时,未按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到现场调查确认被拆房屋的权属状况,仅凭该三间木屋权利人之一耿A某的签字确认,在未征得该房屋主要权利人耿b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三间木屋进行了拆除,侵犯了耿b某合法的财产权益,应确认为违法。因三间木屋已拆除灭失,故给耿b某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一、确认X县芙X乡人民政府拆除权利人耿b某位于XX县乡村X组三间木屋的行为违法;二、限X县芙X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耿b某经济损失231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县芙XX乡人民政府负担。

芙XX乡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争议焦点

芙X乡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对耿b某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芙X乡政府拆除案涉房屋是依据《X县X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X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增减挂钩项目。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拆旧复垦条件的地块,应当提交现场调查确认表、群众座谈会记录、土地权属登记表、土地权利人对拆旧复垦和同意安置使用土地等证明材料,上诉人在对案涉房屋实施拆旧复垦时,未按上述规定,到现场调查确认被拆房屋的权属状况,仅凭案涉房屋权利人之一耿A某的签字确认,在没有征得该房屋主要权利人耿b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拆除,其拆除行为明显不当,同时,XX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耿b某对案涉拆除房屋享有13/14的权利,因此,上诉人未经耿b某同意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上诉人违法拆除房屋,对造成耿b某的损失应予赔偿。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X县芙X乡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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