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迁移后的行政赔偿不同于征迁前的协商处理
本案涉及的系强制迁移后的行政赔偿问题,而非征迁前的协商处理。原告的苗木因被告的强制迁移行为导致灭失,且已经无法返还,有权直接获得赔偿金。被告理应对其造成原告苗木的直接损失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原告的苗木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予以评估,估值为1150749元。
基本案情
X年X月,楚某在XX市 XX村租赁了约25亩土地,创办苗圃场,栽种各种果树花木,现20多亩土地被征收。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对楚某的苗木进行了直接毁损,造成楚某的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万。就该次违法迁移行为,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作出XX号行政判决书,确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X年X月X日对原告作出的迁移行为违法。判决生效后,原告于X年X月X日向被告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至今未给予任何赔偿回复。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XX号行政判决已确认被告的迁移行为违法,现XX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楚某申请,法院委托XX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苗木价值进行评估。X年X月X日,XX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X估价XX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结果: X年X月X日涉案苗木评估值为1150749元。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赔偿范围
生效的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迁移原告苗木的行为违法,因双方均认可原告于X年X月X日签字确认的苗木申报、清查、评估明细表的真实性,在双方均无直接证据证明迁移当日苗木具体情况的情况下,该份明细表所记载的苗木情况可以视为被迁移苗木的情况。
尽管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通知原告迁移苗木,但是苗木的迁移需要适合的场地以及后续专业人员的养护,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迁移苗木至今仍存活的证据,其提出的未损毁原告苗木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出的被迁移苗木已经全部灭失的主张可以成立,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被其强制迁移的全部苗木予以赔偿。
赔偿标准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张,涉案苗木经双方清点形成《苗木申报、清查、评估明细表》,并经《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迁移费为247719元,楚某因征迁能够得到的利益即迁移费。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系强制迁移后的行政赔偿问题,而非征迁前的协商处理,现楚某的苗木因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强制迁移行为导致灭失,且已经无法返还,有权直接获得赔偿金,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理应对其造成楚某苗木的直接损失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赔偿。楚某的苗木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予以评估,估值为1150749元。综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迁移原告苗木造成的损失共计1150749元。
裁判结果
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楚某1150749元;
评估费用51500元由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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