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继承对宅基地上房屋及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公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对宅基地上房屋享有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对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亦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基本案情
李XX在北京市…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涉案房屋系李XX爷爷宅基地上的房屋,李XX之父在涉案宅院居住,后分别在村里申请了新的宅基地,五六年前彻底无人居住。XX年7月末,XX镇政府将李XX上述房屋及附属物强制拆除。后李XX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 XX镇政府同意对涉案房屋予以赔偿,但认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不是宅基地,李XX对该土地不应获得赔偿权益。李XX申请对涉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XX镇政府强制拆除李XX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的XX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故XX镇政府应当对强制拆除李XX涉案房屋给李XX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李XX就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是否应获得赔偿权益的问题。已经生效的XX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涉案房屋为李文X宅基地上的房屋,结合XX土地房产所有证,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形成时房屋所占土地为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因XX镇政府强制拆除李XX房屋,导致李XX丧失其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故李XX应获得房屋及房屋所占宅基地的相应赔偿权益。李XX在诉讼中申请评估,评估公司认为该项评估委托不具备完备的评估条件未能出具评估报告。法院参照本区拆迁案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指导价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市X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88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