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拆违代替征收 三部门”联合执法”实施强拆且当庭予以否认代理律师主张其有损政府公信力属滥用职权为原告成功维权
基本事实
陈某为X道办事X村民,有五间房屋建造在自己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于X年X月和X年X月间被三被告强行拆除,为此,陈某找到本律师团队咨询此事。
经见面详谈、查看现场、调取证据、审查本案案件资料后,团队迅速整理出最佳维权方案。首先,陈某的房屋建造在农村宅基地之上,并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案涉房屋确应拆除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部门的行为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最后,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房屋,应当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公开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被强制执行人有行政复议和6个月内起诉的权利。本案三部门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随后,我们接受陈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第一被告X当庭否认强拆事实,声称其对此事既不知情,也未参与;而第二、第三被告XX也称对强拆一事不知情。在本律师出色的庭审代理下,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XX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帮当事人成功维权。
律师分析
从三被告行使强制执行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来看,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催告程序,强制执行决定已经相当完备,但三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采取强制拆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案涉房屋的违法性,而在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启动,在此过程中,三被告没有考虑到原告未办理规划手续的历史和客观因素,而是机械地作出认定,并以拆违代替征收,不仅有损政府公信力,也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客观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农户并无过错,相反,这种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
本案中,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本案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而径行将案涉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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