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权利?
问:镇政府以《XX项目搬迁对象认定细则》中规定的情形为依据,作出对“外嫁女”不予安置补偿的决定,是否违法。
答: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外嫁女”安置补偿的条件,应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回答今天的提问前,让我们先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X年X月,X县城中村X发布《X搬迁补偿方案》,载明:“……为了乙方的安全,防止居住生活和生产中的险情,根据有关文件确定乙方为搬迁户,乙方自愿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按规定的时限搬离原居住地。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如下:(一)房屋安置补偿费:对于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安置面积4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X年X月X日,X村民委员会及X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载明:“A原属我村X小组成员,出嫁后一直不在我村生活居住,A不再承担小组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现在已不属于我村民小组成员。”后X棚改指挥部与A之父签订X安置货币补偿协议、X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约定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X起诉认为房屋被拆迁至今,X县人民政府未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后A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法院经审理最终做出判决,支持了A的诉讼请求。
应引起注意的一些重点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外嫁女”能否享受与普通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问题,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村民的特殊规定。在一些直接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多方面综合考量,比如:“外嫁女”的户籍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等等,而不能机械的作出单一认定。
同时,有些村民自治章程严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侵犯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否认“外嫁女”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权利。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总之,“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其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
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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