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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政府与李某某等四人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5年01月05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2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某及案外人李玉X、李金X作为原告以案外人李X富、李X全、李X凤为被告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经审理作出321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35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由李某和冯X敏共同所建,应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判决位于某村35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由李金X、李玉X、李某某、李X全、李X富共同继承,李金X、李玉X、李X全、李X富各享有二十一分之四份额;李某某享有二十一分之五份额。

2022年7月,某村村委会发布《腾退公告》。同年8月,某村村委会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某村村民宅基地情况公示》,其中载明:宅基地使用人李X全,房屋坐落某村35号。

2023年10月,李某某等四人向某区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某区政府对李某某等四人所有权房屋履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职责。某区政府同年11月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反映的某村35号宅基地现在已经确权给李X全...根据您提供的资料显示,2020年某区法院只对35号院内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此次拆迁针对的是宅基地,故某村确权给李X全符合相关规定。如你认为你也在35号宅基地上享受权利,你可以在签约后进行分家析产诉讼,争取自己的权利”。李某某等四人不服该区政府的《答复书》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对李某某等四人直接进行安置补偿。

中院审理

在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中,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仍然负有组织实施、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等职责。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某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搬迁腾退,在涉案房屋已经拆除但就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事宜未能与项目实施主体最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某区政府应当对涉案房屋补偿安置事项履行监督和调查处理职责。

本案中,《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腾退人为腾退范围内宅基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的认定以村、镇两级确认为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属于公民的重要财产权利。腾退过程中,相关单位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人确认工作过程中,应当全面审查相关资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审慎进行确认。本案中,生效判决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相关单位在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时应当予以尊重,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35号院内北房四间、东房3间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李某某享有二十一分之五份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因此,被诉《答复书》,认为“2020年某区法院只对35号内院房屋进行了分割。因此此次拆迁针对的是宅基地,故某村确权给李X全符合相关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某区政府在收到李某某等四人的申请后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应认定为违法。某区政府应当在查明项目进展情况、涉案房屋权属情况以及李某某等四人补偿权益等基础上,对李某某等四人的申请重新进行处理并予以回复。

中院判决

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书》;责令某区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等四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高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区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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