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务公开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的要求,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办理结果和村务监督等,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按照规定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根据本条的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决策形式,村民代表会议要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力,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要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情况,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情况,以及村民会议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情况,都应当向村民公布。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在农村仍有相当难度。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要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放在农村,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计划生育村务公开要求:(1)凡是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要公开;(2)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政策法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规则与程序以及工作纪律和维权举报电话等内容要长期公开;(3)本村再生育申报、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和扶助制度落实等情况要定期公开。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1.救灾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公开。包括两种情形:(1)用于抢险救灾、赈济灾民的救灾救助资金、物资。为应对自然灾害,减轻因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帮助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国家建立了救灾救助制度。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除此之外,对确定救助对象、制发救助卡片、发放救灾款物等作出了规定;对管好用好救灾救助资金、物资以及发放公开工作也作了规定。(2)用于日常帮扶农村特困户(主要是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鳏寡孤独、因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的救济救助资金、物资。农村特困户是农村困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自救能力差,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做好对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在这项工作中,要协助政府做好对特困户的认定工作,特困户的认定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的救济对象,要在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管理使用救灾救助资金、物资公开的内容,包括接受救灾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数量和发放时段等。2.补贴补助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要公开。补贴补助是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新型合作医疗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医疗救助、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等,涉及到每个农民家庭的切身利益,必须让每个农民都了解、都清楚、都受益。支农惠农政策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向村民公开。支农惠农政策的内容要公示,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补贴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使农民应得的补贴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管理使用补贴补助的资金、物资公开的内容,包括补贴标准、补贴人名单、补贴金额及兑现情况等。总之,管理使用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要做到管理使用规定公开、数额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在管理使用中截留、私分、挤占、冒领、抵扣和挪用等行为发生。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如义务教育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事项,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而且涉及到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落实,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包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6)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卫生防疫管理、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村级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医疗救助、维护社会治安等其他工作。这些事项做得好坏,攸关群众的利益,应当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由于村与村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民主管理方面的情况千差万别,村民对村务公开的要求也不一样,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村务公开的具体事项范围。村务公开要坚持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又要把本地特有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村务公开范围;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在执行中,可以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对本法未列明的事项,群众要求公开的,都应当公开。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要健全财务公开制度,进行村级财务公开,主要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交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细化,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广大农户认得准、看得懂、算得清,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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