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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务公开的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4次举报


  实行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根据本条的规定,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主要有:(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凡涉及上述事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方案予以公布,由村民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的决定后,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三在农村,农村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由于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加上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子多福的观念,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难度较大。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指标控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第二胎。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最后的落实方案。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公正合理的分配生育指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都发生一些或大或小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党和国家建立了救灾救济制度来帮助人民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标准及时发放。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发放的对象和条件;公开上级拨来的救灾救济款物的数量;公开救灾救济的领取户的名单和数量等,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水电费的收缴情况。水电费看似一件小事,但在农村却是一件很敏感的事。目前,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已通了电,许多地方也用上了自来水。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都有用水用电的需要。水电费支出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一项重头开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电价、水价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地方还存在搭车收费的情况。有的地方,一度电一元多甚至是几元钱,电费水费分摊不公,有的人利用特权不交或少交水电费,村民群众十分不满,也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加强村民群众对水电费收缴情况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第五,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例如,村办学校和企业招收录用人员的情况,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在本村影响较大的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公布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交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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