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会议的主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民会议由谁来召集,而没有规定由谁来主持。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村民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不能一个人说了算。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有利于发扬民主,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失误,也有利于培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养成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习惯。当然,村民委员会集体主持并不等于开会时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会场的主持人。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商推荐一人或几人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当贯彻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精神,不能擅作主张,随意改变会议的议程等。对于会议举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持人应当及时和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交换意见,集体讨论解决。
二、召集村民会议的通知义务
为了使村民更多地了解村民会议讨论事项,更好地为会议讨论做好时间和思想上的准备,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相关问题,同时也防止有些村干部利用程序职权之便仓促将会议议题付诸表决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当然,提前十天通知村民主要针对于一般性、常规性的村民会议,对于突发的紧急状况下召开村民会议,未必有那么长的准备期,但需要及时通知村民会议时间以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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