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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审批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土地征收浏览:350次举报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因此,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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