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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24次举报


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根据《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原国土资源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作价出资(入股)原因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有关方案和批准文件;(4)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合同;(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作价出资(入股)有关方案和批准文件包括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主体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是否不超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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