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以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一般而言,租赁权属于债权范畴,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当做物权看待属于特例,因而适用的情形和范围比较狭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因国有土地租赁原因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租赁合同;(4)国有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是记载有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书面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租赁不需要处置审批。
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完整有效,是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