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具体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其对国有土地的全面支配权中,通过对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创设一种支配权利并将之移转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旨在第一次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随着土地市场的发展,逐步丰富和完善。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划拨。1998年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还规定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原因主要包括出让、划拨、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要注意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配置方式仍然是出让和划拨,并且要扩大市场出让范围,缩小土地划拨范围。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大多涉及企业改制,实质上是对原有划拨土地实行的适应市场化方向的价值显化,具有土地二次配置的性质。按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但是为了支持国企改制,简化操作,大多按照土地首次登记办理。随着登记制度体系的完善,这种做法可以因时因地延续或者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单独申请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