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出让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据此,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理论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应当从登记时起算,但实际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和出让期限并不完全一样。对此,有人认为土地出让年限应自领取该宗地的权属证书之日起算;也有地方认为,认为土地出让年限应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算。这些观点也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按照发证之日起算,容易产生受让方故意不领取或若干年后再领取土地证书以达到延长实际土地使用年期目的的现象。若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算,无形中缩短了受让方实际使用年限。为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处理意见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因土地出让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7)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是示范文本合同,也可以是土地出让协议。土地出让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必要材料。
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全部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税费是否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否超出约定期限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等。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等情形,不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