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无偿、无期限,土地划拨方式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用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对符合该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受法律限制,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因划拨原因发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人应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免)税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是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依据和过程性文件,无须重复提交。原《土地登记办法》为了避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非法融资,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规定“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统一登记后没有明确该要求。
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地批准文件是否符合齐全、规范、有效;经实地勘测的宗地面积、用途是否与用地文件确定的用地面积、用途及用地范围一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