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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4次举报


在房地权利处分和登记中,“房地一体”原则是基本原则,要求房地权利归属必须一致,既不允许“有地权而无房权”,也不允许“有房权而无地权”。很长一段时期内,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体系中,人们更多关注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太关心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业主手中往往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双证上市、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分别登记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机能在于调和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两者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发挥经济效用。在一个建筑小区内,业主不仅拥有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对该专有部分所占用的土地享有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房屋开发建设的流程出发,房屋建设者先要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待房屋建成后,即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特别是取得建设用地到建成房屋,中间可能经历较长的时期,国有建设用地又具有市场属性和融资功能,因而房屋建成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意义、有需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两种形式:国有土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伴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逐步加大,土地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体系逐步建立健全。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个规定适应和引导了国有建设用地的空间化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对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竖向界限和上界限、下界限、高差进行了约定,并明确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约定的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一般而言,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深入地下或者延至空中,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他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上或者以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要是享有占有、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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