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共有关系。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此,一般而言,在承包期内,家庭成员由于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发生增减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承包土地的数量也不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家庭成员出现增减变动极为普遍,要做到登记簿真实反映权利状况,就必须对家庭成员情况全面调查核实,如实记载共有人变动情况,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具体情形有,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办理共有人变更登记;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家庭个别成员读书、服役、服刑、外出务工的,除农户依法自愿申请要求退出承包地的情形外,不改变权利和家庭承包地面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死亡的家庭成员,依法注销其享有的权利,但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地面积;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婚嫁女和入赘婿,嫁入地或入赘地向其分配了承包地的,嫁出地或迁出地村组可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注销其享有的权利;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注销其享有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动产生的转移登记,由当事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4)共有人变动的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动的证明文件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提供户籍材料或者经发包人确认的婚丧嫁娶、死亡或者户籍身份变动的有关证明文件。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共有人变动的证明文件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