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承包期内,为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一般不允许调整承包土地,应当主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产业等途径,用市场的办法解决。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比如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根据国家“大稳定、小调整”政策精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调整的。
因调整承包地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由承包地调整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4)承包土地调整的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调整承包土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承包土地调整的证明文件是否履行法定程度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