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析产主要是由于承包农户分户、离婚等事由。承包农户分户的,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核发证书。对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的,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及离婚证明,按照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分户申请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登记颁证。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入赘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登记颁证。对于原已分门立户的农户,在无整户消亡的前提下要求合户登记的,原则上按照原承包关系分别予以登记。但对合户后已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可依照变更后的承包关系进行登记颁证。
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合并产生的析产转移登记,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4)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分割或合并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分割或合并证明文件包括承包农户分户、离婚分户以及合户的有关材料,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需要提交承包合同。登记办理中,要重点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分割或合并证明文件是否属实,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是否符合规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