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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租暗征征用村民小组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2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22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8年某市政府大搞“商贸兴城”战略,在市内兴建各类商贸城、批发城项目。此时,个体建筑包工头王某借用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执照,在市政府大力支持下,经市国土局同意,于同年3月和某村委会签订了两份《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共计187亩土地(全部是基本农田)租给该公司开发“世纪商贸城项目”,同年4月将该村民小组耕地中的小麦铲除,并开工进行建设。

实际上,该市政府早在同年1月就向某省政府上报了征收土地材料,2019年4月获得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后,没有依法进行征地程序的各项工作,既不履行向某村民小组的征地告知义务,更不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取而代之的是个体包工头王某依据《土地有偿使用协议书》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仅为征地补偿费1/6的租金,市政府在没花一文钱的情况下秘密取得了某村民小组的187亩土地所有权,且并未经土地出让法定程序非法出让给他人使用,187亩土地的所有人在2020年1月才得知该情况。于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状告政府“明租暗征”基本农田、规避补偿费。

 法律分析
  本案实质问题是政府以出租为名征收基本农田、规避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本案市政府在获得土地征收批复后,没有依法进行征地程序的各项工作,既不履行向某村民小组的征地告知义务,更不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法院最终认定当地政府以“明租暗征”的形式征用某村民小组的基本农田,规避支付征收补偿费,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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