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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强制拆除我家房子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4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W市某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用“某景公司”实施征收代办工作,“某景公司”将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承包给某正公司。王某甲在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为“某正公司”旧房拆除的负责人。

2023年10月某甲在高某、苏某未与政府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分两次安排挖机、施工人员将位于该市征收公告范围的高某、苏某的房屋拆除,房屋内的电视、冰箱、空调等电器都在家里,全部被开发商强拆房屋时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高某权利证书记载房屋面积重置价格为126155元,未登记面积重置价格为55025元;苏某权利证书记载面积房屋重置价格为60627元,未登记面积重置价格为5186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93673元。开发商可以在高某、苏某尚未与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强制拆除他们的房屋吗?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某甲认为其作为受委托承包拆除工作的合法主体,有权利拆除该区域内房屋,对于拒不搬走的住户可以采取强制方式拆除房屋,以使征收工作顺利推进,避免工程延期。王某甲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房屋征收虽然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在原房主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时,其依旧是原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房屋以及房屋内的一切财产均受法律保护。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条件不满意,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征收具有公共性,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此时,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即使在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后,房地产公司也无权将拒不搬走的住户的房屋强制拆除。此种情况下,只能由作出决定的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机关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由于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等实际履行征收工作的相关单位或组织无权作出强拆行为,即使是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都无权强制拆除;且人民法院的强制拆迁行为也需要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才可以,而非随意作出。任何其他主体对房屋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除了要承担侵害财产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外,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人有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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