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经营性用房被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怎么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1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75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浙江省某市B区人民政府在《××日报》上发布《B区人民政府关于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范围图,明确对七区块范围实施征收改造。许某位于该市B区迎宾巷的23号、24号房屋被纳入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同年9月,许某的以上房屋由B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许某认为其经营性房屋被拆除导致其原有经营活动停业,因此应当获得房屋被拆除后直至诉讼时全部的停业损失,该损失应当按照每月2万元予以计算。但是B区人民政府只认可许某的经营事实,因许某的以上房屋属于无证建筑,只能按照一般住房进行补偿,因而不予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许某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补偿其停业损失。许某的停产停业损失该不该得到补偿?该停产停业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以案说法

征收过程中,无论是住宅还是经营性住房,均有可能出现没有进行登记的无证建筑。一般而言,征收机关多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直接认定未经登记的无房产证房屋为违法建筑而拒绝补偿,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也意味着并非只要没有房产证就一概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村或旧城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或依法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建筑,对征收范围内的此类建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并非均属于违法建筑,也并非所有违法建筑都必须拆除而不予补偿。因此,B区人民政府不应当以没有产权证就一概认为是一般房屋,而忽略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发生在浙江省,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许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依据其23号、24号房屋价值的5%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一般而言,能够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经营性用房,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被征收房屋要有产权证明或者由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是要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载明的住所地为被征收房屋地址;三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且有纳税凭证。满足以上条件的房屋在被征收中被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历史、当地政策等多方原因,有些经营性用房并未进行权属登记,此时不能一概地作为一般住宅进行补偿,而是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实际效益来确定补偿。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过程中的停产停业损失,只是补偿因征收给房屋所有权人经营造成的临时性经营困难,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只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而不是无期限地一直计算下去。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或者被强拆等侵权行为发生后的适当期间,应当及时寻找合适地址重新开展经营活动,而不能将因自身原因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部损失,全部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5.1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3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4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9404分 (优于99.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105篇 (优于82.61%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553199 昨日访问量:630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