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因某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某村部分山林土地。某村4组、8组与某村1组、2组就某山山林权属发生争执。同年8月,某村1组、2组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调处。某镇人民政府经过走访调查和协调未果,后作出第001号《某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权属处理意见书》,作出处理意见:某高速征收的某村某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某村1、2组所有。并告知“如不服该处理意见,双方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60日之内就原纠纷向某区人民政府纠纷处理办公室提出处理申请,逾期某镇人民政府将征收款发放给某村1、2组,某镇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3年3月,某村4组向某区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了《关于申请某村某山权属的报告》,要求对某山权属进行裁决。某区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回复》,该《回复》认定争议山林权属归某村1、2组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并作出结论:“某山归某村1、2组集体所有,其四至范围以《山林权证》登记的范围为准”。
某村4组不服该《回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某村某山中公山范围(四至界线,东:大路为界,南:本山岭基地为界,西:水边里田坡为界,北:窑边底坡为界)林地是否为原告所有。
一审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林地争议属于权属争议,应由人民政府通过确权方式处理,故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某区人民政府不服,提起本案上诉。
二审审理
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主要异议为,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而本案争议地已经登记发证,故不应按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关于对何种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属于权属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判例进行了充分的阐释。通常而言,在土地、山林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并发证后,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已经依法确认。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持有包含有争议地的上述有效权证,且该证对争议地的四至描述清楚,依据四至界线的描述能准确地界定争议地的四至范围,那么此时另一方针对争议地提出的权属异议就不属于权属争议。争议一方如对权属证书的合法性或效力有异议,应当通过权属证书的更正登记程序或直接就颁证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一方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明显对四至的文字描述、附图、界址不清,或者现场指界情况互相冲突,又或者双方持有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或者双方权证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存在权属争议。
本案中,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某村4组持有的《林权证》及某1组持有的编号为***号《某县山林权证(存根)》均登记有“某山”,存在同一块争议地上同时存在两份有效权属证书的可能,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应当按照权属争议程序进行确权处理,并无不当。某区人民政府具有对其辖区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职责。被上诉人某村4组就其与一审第三人关于某山山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某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二审判决
判决驳回某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某区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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