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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135次举报


基本案情

夏某于2018年4月擅自将赵某自建房内的三张沙发扔掉,并将赵某的承租房与自建房用木板墙隔离开,将赵某的自建房占为己有,在该房内生活居住。由于木板墙与赵某承租房房门距离仅80厘米左右,给赵某居住、出行带来妨碍。赵某要求返还自建房,夏某拒不返还。

案件焦点

1.非法建筑是否适用占有制度;2.赵某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起诉状内容可见赵某起诉的构筑物为其自建房,该自建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赵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某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该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关于违法建筑的占有保护案件,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妥善处理违法建筑相关纠纷。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对于违法建筑的返还问题,人民法院通常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于他人占有的违法建筑的返还问题,通常涉及三个案由: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以及占有物返还纠纷。其中,以返还原物纠纷最多。当事人对案由的选择是导致该类案件在实践中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重要原因。因为案由代表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重要体现。

物权保护纠纷是二级案由,返还原物纠纷是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子案由,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是对要求返还的物所享有的物权。物权保护纠纷体现的是对物权的保护,涉及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占有物返还纠纷是占有保护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占有保护纠纷与物权保护纠纷同为二级案由。占有保护纠纷是指因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妨害适用、损害等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害的纠纷。一般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法律之所以保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是因为占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事实,它能产生多重的法律效果。例如有些国家规定主体可以因占有主张时效取得,从而获得所有权;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人可以获得诉讼主体资格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既包括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也包括有权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的纠纷。在占有物返还纠纷中,不论自主占有或他主占有,合法占有或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的事实状态,其作用仅仅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占有人在占有受到侵害时,无需另寻所有权等权利依据,即可依据占有制度寻求对占有的司法救济。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对于违法建筑,法律虽不保护其建造者、使用者的“权利”,但保护其占有的事实。故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受到侵害时,当事人若想得到法律保护,应选择恰当的请求权基础,选择恰当的案由。当事人对这类案件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是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请求是否涉及物权权属确认和内容的重要依据。

具体到本案,赵某主张其系案涉建筑物的占有人,并主张夏某侵占案涉建筑物,以占有物保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并明确表示其要求法院保护的是其对建筑物的事实占有状态,并不要求确认建筑物归属以及建筑物性质。故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未准确认识赵某的请求权基础,以致适用法律错误。

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因为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形成的长期存在的违法建筑,如本案中的公房承租人承租期间无合法手续的自建房,如农村宅基地上农民的自建房,还有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其他构造物,如果一概排除法律对违法建筑的保护,不仅不利于化解个案纠纷,也不利于树立合乎传统价值规范的财产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对于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应首先通过请求权基础、案由或经过询问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涉及其要求返还的建筑物的权属的确认,如涉及,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其起诉;若仅涉及对占有的保护,则应进一步审查原告是否是物的原占有人,即原有占有事实以及侵占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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