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所设置的,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给付请求权,一是确保人民对国家的公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使其获得司法救济;二是促使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作为义务,匡正合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裁判方式进行了规定,内容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裁判方式主要针对的是义务之诉,该诉讼类型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实质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诉讼目的具有给付性。义务之诉的诉讼目的为通过法院判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的作为义务,以助民众实现行政给付的目的。二是诉讼标的的消极性。义务之诉的诉讼标的“就是原告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状况提出的如下主张:他的权利由于所请求的行政行为被拒绝或未作出而受到了侵害”。即诉讼标的包括两种形式:拒绝作为和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的类型以行政机关单纯不作为最为普遍,但对于相对人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行政机关积极拒绝的做法与单纯不作为并无差异,均没有实现其申请的目的,相对人得到的都是“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