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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判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7次举报


若要确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滥用法律职权”的情形,首先就要明确滥用法律职权的内涵。滥用职权指的是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但未超过法定权限——这也是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滥用职权也应被定性为不合法的行为,故其对于超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模式应当认定其为严重不合理导致其不合法。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重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而导致其不合法。

一、违反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公平公正对待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如将某类人作特殊化处理,就属于违反公平公正对待原则。但在考虑这些情形时,应当全面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进行判断,因为在某些职业资格选拔时对身体素质和其他条件有客观的要求,如航空、航海等,此时的特殊化处理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二、违反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作出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违反考虑相关因素原则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此处的相关因素应当理解为法律因素以及客观事实因素。所谓法律因素指的是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因素,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处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就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客观事实因素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日常工作中,通常在处理某类事务时,从情理和惯例上一般都要予以考虑的情况。如行政许可中的同等情况,申请在先原则;拆除违法建筑中,限期拆除的时间不能中断等。

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通常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把法律规定了的不应该考虑的因素或根据常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如交通警察执法时,只查处普通私家车的违法驾驶行为,对公车的违法驾驶行为不予处罚。

三、违反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都处于适度的比例。违反比例原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可以在多种方案中选择,但却没有选择对相对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方案,从而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进行利益衡量,未选择最适当的解决方案。其三,行政机关在实施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在没有认定该行为对于应达到的目的是必要的情况下就实施。

四、违反法定目的

除上述三个原则外,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目的实施的行政行为也应属“滥用法律职权”的范畴。在此种情形下,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通常都表现为主观故意,其由于执法者的个人利益或小团体的利益,假公济私,如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由于任务要求或者创收要求,对一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都采取处以顶格罚款,或凭个人好恶偏袒,优待一些企业或者个人,等等。此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已违背了最初要求作出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定目的,构成了滥用职权。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时要进行充分的考虑,一方面要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畴,确定后,要充分审查其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所考量的具体因素;另一方面要在此基础之上结合行政机关自身的说明并且查明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目的和原则从而进行共同的判断和认定,在进行判断时,还可结合同等案件中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从而比较行政相对人得到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否相称,以此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属“滥用法律职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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