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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主要情形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4次举报


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原告方不按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直接终止原告提起的诉讼活动,导致诉讼的终结。

1.原告或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当事人也必须依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原告或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行为,实际上是放弃自己起诉权的默示行为,应当按撤诉处理。

关于经传票传唤的理解。传票传唤的事由必须是通知开庭,其他事由如谈话、询问等均不能按撤诉处理。而且传票的内容应当规范,案号、开庭时间、开庭地点等都需要在传票中予以列明,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传票寄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收到之后,应当遵守传票中所列明的事项,也即在传票记载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相应的诉讼活动。如当事人未遵守传票所记载的内容,也无正当理由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需要说明的是,传票的内容以及签发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必须准确、清晰。传票中所载的当事人名称、地址要准确,以防重名问题;对于开庭的时间、地点合理安排,并填写准确。如开庭时间不能误写为法定休息日,或已经过去的时间,或日历上没有的时间;地点则不能简单地填写到哪个法院或者哪个业务庭开庭,应当写明具体庭审地点等,否则尽管具备了传票的外观,但其并未产生传票的法律效力。

关于拒不到庭的理解。拒不到庭一般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收到传票后,基于其他诉讼目的,明确告知法院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在释明相关法律后果之后,仍然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默示是指原告或者上诉人以特定行为表示其不到庭参加诉讼,即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不到庭参加诉讼。

关于正当理由的理解。正当理由是指原告或者被告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上的实际障碍而不能到庭。如当事人确实存在“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应当提前通知人民法院,理由是否成立,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认定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以客观情况作为判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在传票所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发生了当事人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直接导致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因素,如地震、水灾、大雾等自然因素;或者发生了其他意外情况,如当事人突然生病住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司法机关或者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等。这些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属于正当理由。对于原告或者上诉人以自己记错或者忘记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或者上班高峰交通拥堵、与其他法院开庭时间冲突等具有主观因素为由而不能到庭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关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理解。无论是经过传票传唤还是以电话通知等形式已经传唤当事人到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即使是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庭审过程基本完成,原告或者上诉人也不能擅自离开法庭,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再参加庭审活动,视为藐视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均得适用。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

行诉解释规定,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原告起诉或上诉人提起上诉后,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免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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