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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次举报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就产生效力,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基本情况登记在登记簿上,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行为既是一种认可,又是一种证明,对社会公众产生证明力、推定力和公示力。

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使用权证书是登记机构的法定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构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土地登记活动的秩序与安全。登记机构在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事务后,将证书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构已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由登记机构颁发使用权证书,也有利于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构所载并且由该机构保管,为防止登记簿上内容的不当变化,登记机构在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该权属证书应当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果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也意味着如果事后权利人发现存在相异之处,权利人只要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错误,就可以权属证书的记载对抗登记机构,要求登记机构恢复原记载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里没有进一步区分出让和划分等不同方式,不仅适用于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采用登记设立的规则。“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具有排他和对世的效力,必须通过公示的方式使社会知悉其权利的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城市土地,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村土地,其权利取得建立在熟人社会之上,故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登记才能向公众展现其权利外观,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采登记要件主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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